来源:直播观察
天猫总裁夫人手撕张大奕的事刚被撤了热搜,网红界又出了一奇葩新闻。
也许,我们觉得的奇葩,或许在MCN公司眼中,不过是常规操作。
——那个曾说“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”窃车犯,出狱以后,被30多家网红经纪公司争着签约,而且签约价格高的离谱。
“不打工”周某出狱 网红公司200万欲签约
“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,这辈子都不可能打工的!做生意又不会做,只有偷东西才能维持得了生活这样子!超喜欢这里,个个都是人才,说话又好听!”

于2015年第四次因盗窃罪入狱的他,在今年的4月18日正式出狱。消息一出,周某瞬间登上了微博热搜。有网友在线调侃:“这座城又要多一个没电瓶的人”,“今瓶没即将上演。”
▲柳州一家网红孵化公司,开着跑车来到监狱外
作为有前科的人 能从事直播吗?
网红成为近年来众人年轻人眼中的梦想职业,在很多人眼里,网红就是大富大贵的象征。为了让自己受到更多的关注,很多人有了富贵险中求的想法。
那么作为有前科的人,周某能不能从事直播等相关职业呢?用周某的形象营销是否侵犯肖像权?
有前科的人能否从事相关职业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》中,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,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:“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,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,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,期限为三年至五年。”除此之外,受过刑罚的人还不能担任法官、人民陪审员、检察官、公务员、警察、外交人员等职务。
江苏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化美指出,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,就是普通公民,享有与其他公民同样的权利,履行与其他公民同样的义务,同属社会普通公民范畴。除部分特殊情况、特殊职业外,法律对于有前科的人出狱后的工作没有特别的规定。对有前科的人,不可能绝其后路,也不能阻止周某合法从事直播等工作。
用周某形象营销是否侵犯肖像权?
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条规定,“公民享有肖像权,未经本人同意,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。”由此可见,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,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:一是未经本人同意;二是以营利为目的。
过度的网红营销毁人不倦
的确,对于“自带流量”的周某来说,签约网红公司将直接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,迎来人生的“转机”。但值得警惕的是,这种“转机”,透着机会主义式的虚无。
这不像是人生的自新、精神的振作,相反更像是消费自己的历史,赋予违法犯罪的事实以娱乐化的意义,更会把本是常识的人生导向变得晦暗不明:
人生,究竟该脚踏实地,还是该无所顾忌,乃至凭借不甚光彩的机遇平步青云、百万签约呢?
其实,这种抢热点式的造网红,出现过不知凡几,但往往泡沫散去得也快。大力哥,曾因持刀抢劫未遂入狱,被判2年。后来被捕,因一段采访视频在网上爆火,蠢萌的语言、表情在网络上疯狂流传。

服刑期间,就有多家媒体、直播平台,邀请他合作。而出狱后,也确实真的成为了一名主播。不过,后来他的关注度、打赏大幅度下降,如今还有几个粉丝追随他呢?
前不久,罗永浩直播带货,第一晚创下了1.1亿的销售成绩,在第二场直播中销售额暴跌70%,第三场报道追风的媒体都没有几家了。
快节奏的网红营销不是不可以,只不过当它加诸一位刑满释放人员,还是该谨慎些。就从周某的个人经历看,是可以有一些严肃的追问,做一些厚重话题的探讨,现在看都有被营销套路碾平的倾向,变成一个单薄的娱乐符号。
我们希望周某人生获得新的转机,也希望这个机遇,能与反省、耕耘、理智的常识相匹配,而非衍生出更多的光怪陆离。
有人说:我不羡慕李佳琦、薇娅的成功,我佩服他们!
在大多数网红昙花一现的时代,李佳琦、薇娅却能一直保持热度,凭借的是他们出色的专业能力、严谨的工作态度,真正的产生出了好的内容,为粉丝带来了收获。
做网红很容易吗?没有一个行业是容易的。
那些想要通过捷径,试图走向成功的人,最后都没有什么太好的下场。
有这么一句话:你凭运气赚到的钱,往往都会凭实力亏光。
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(红人生态圈):MCN欲300万签“窃格瓦拉” 有前科的人也能直播?